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留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日期:2022年03月22日 09:44 浏览数:

留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留学生合法权益,培养留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2017年3月颁布的《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第42号令、教育部关于印发《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的通知》以及《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留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高职(专科)留学生,交换生参照执行。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符合我校招生规定录取的我校留学生,在规定的期限内,携带《录取通知书》、《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表)、《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及艾滋病、梅毒、甲肝、乙肝的血液报告,高中毕业证书和护照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我校招生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办理请假手续,假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对于校际交流的留学生的入学时间,则由两校协商而定。

第四条留学生新生入学后应按规定前往江苏国际卫生旅行保健中心进行体检;体检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留学生新生应于报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缴纳本学年学费、住宿费、书杂费等费用。入学资格审查合格,按规定缴纳费用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注册学籍、办理居留许可申请。如获得国家、省级或者校级奖学金,则按照相应的奖学金政策进行缴纳或者减免。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第一周,留学生应当办理学籍注册手续(每 学年第一学期第一周交齐本学年应交费用后方可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作旷课论处。未按学校规定缴纳费用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 留学生应当参加各专业教学标准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并参与相应的学业成绩评定。

留学生学业成绩评定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由学校统一组织,一般以闭(开)卷考试为主。考查由任课教师自行组织,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考试、考查成绩均以60分为及格线,并取得该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及取得的学分记入学生的成绩册,并归学生学籍档案。

第八条 考核不合格者或正常补考不及格者可以申请重修或参加毕业补考。重修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国际教育学院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参加重修。每位留学生每门课均有一次重修机会。

第九条任意选修课考核不合格不予补考,但该课程成绩需记入成绩单和学籍档案。可以重新选修该课程或改选其他课程。已获取学分的任意选修课,不允许再次选修,否则视为无效。选修课程开课2周内,因合理原因,不能继续该课程的学习,可以到教务处申请办理退课手续。

第十条 留学生要按时参加专业教学标准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教学活动。上课、实训、参加学校和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等都须实行考勤,不能参加者应事前请假并经过批准。对旷课的留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课程考核前,任课教师应审查学生考核资格,公布取消考核资格的名单。凡缺课时间超过该课程教学总时数三分之一,或作业上交次数少于三分之一者,取消本课程考核资格,该门课程学期成绩按零分计,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只能参加重修或毕业补考。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不允申请该课程缓考。

第十二条 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核时,必须在考核前由本人提出缓考书面申请,病假须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校医务室证明,经国际教育学院审核,教务部门批准后可安排一次缓考,缓考一般与补考一并进行,缓考不及格或缓考再次缺考者,必须重修或参加毕业补考。

第十三条 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注名“违纪”或“作弊”。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给予该课程重修或毕业补考机会。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四条 留学生在填写入学申请时,原则上已决定其学习的专业。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可以依据学校转专业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提出转专业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以转入新专业继续学习。

(一)按学校有关规定考核并确认成绩优秀,或某些方面确有特长,并且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入学后患有疾病或发现生理缺陷,经学校医务室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学校认为有某些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十五条学生转专业申请必须遵守以下原则规定:学生转专业职能转指定范围的专业,符合条件的一年级学生应当在第二学期提出转专业申请;在校期间转专业次数不超过1次。

第十六条留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进入其它学校:

(一)入学不满一学期的;

(二)录取时通过我校推荐获得中国政府奖学金、茉莉花留学江苏政府奖学金或校级奖学金的;

(三)应予以退学或开除学籍的;

(四)无其他正当理由的。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七条 留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七周以上者;

(二)一学期请假累计超过十周以上者;

(三)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十八条留学生休学、保留学籍必须填写休学、保留学籍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因伤、病休学的,需有相关医院医生签署意见),并经学生班主任签署意见,国际教育学院同意,教务部门审核,报分管教学校长批准,发给休学、保留学籍证明后方可休学。

第十九条留学生因故休学不得少于一学期,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特殊原因经学校批准可续休,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在校学习年限最长可在标准学制年限基础上延长两年(含休学期限)。

第二十条留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复学,一般应于新学期开学第一周向国际教育学院提出复学申请。需持复学申请、休学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国际教育学院审查,方可办理复学手续。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两周未办理复学申请的,视为主动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

(二)因伤、病休学的留学生还须递交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传染病患者须交休学期满前三个月正常化验单),经本校医务室复查合格者办理复学手续。因心理或精神疾病休学的,必须出具指定心理咨询点或医院的康复证明。

(三)复学的留学生,一律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如该专业相应年级无招生,可转入我校相近专业学习。

(四)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将不予以复学并取消其学籍。

第六章 学业警示、留级与退学

第二十一条留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二级学院向其发出书面学业警示,并报教务部门备案:

(一)一学期内未取得的必修课学分达到8学分及以上者;

(二)在校期间未取得的必修课学分累计达到12学分及以上者。

第二十二条留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则上应留入下一年级学习;

(一)入学第一学年未通过HSK4级考试者(或HSK4级考试未达到180分者)。

(二)一学年内未取得的必修课和限选课学分达到16学分及以上,但未达到学年总学分的二分之一者;

(二)在校期间未取得的必修课和限选课学分累计达到20学分及以上者。

留学生一旦留级,国际教育学院将立刻取消对其的奖学金资助。留级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留学生自行承担。

第二十三条留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一)一学年内未取得的必修课和限选课学分达到学年总学分的二分之一及以上者;

(二)在校期间未取得的必修课和限选课学分累计达到30学分及以上者;

(三)无论何种原因,按当前所在年级计算在校学习年限将超过最长学习年限者(含休学、保留学籍);

(四)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未办理请假或休学手续,一学期内擅自离校累计超过50课时者,或累计超过50课时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四条 本人申请退学的留学生,须向国际教育学院递交写退学申请,注明退学原因并附有关证明材料,本人签字确认,由国际教育学院及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五条非本人申请但符合退学条件的学生,由国际教育学院提出书面退学处理意见,并告知学生作出退学处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国际教育学院应当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国教院配合学校法务部门,对二级学院退学处理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后,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六条 退学的学生,应在接到通知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并离校,逾期一周未办理,由国际教育学院代为办理。

第七章结业与毕业

第二十七条学历生完成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修满规定的总学分,并通过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答辩,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非学历生修业期满,成绩合格,学校颁发总成绩单和进修证书。

第二十八条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学习成绩不合格,学校颁发结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留学生毕业须办理离校手续,凭离校单领取毕业证书或进修、结业证书,留学生身份终止,学校不办理居留许可延长手续,毕业留学生应按时离校并离境回国。

第八章 学生申诉

第三十条学生对学校学籍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的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按《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留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从2017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国际教育学院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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